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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印卷筒卫生纸涉嫌冒用中国驰名商标

http://www.315rx.com   发表于:2009-2-5   来源:315rx.com

  有消费者向本刊记者投诉:2008年6月6日,北京美廉美超市花园路店销售的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心相印卷筒卫生纸”,包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之后,消费者在网上查询得知,“心相印卷筒卫生纸”并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认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希望媒体及相关部门对其不讲诚信的行为进行曝光查处。

  针对此事,2008年8月11日9时47分,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经我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产品,以中国商标网公布的数据为准。

  2008年8月22日17时05分,厂家传真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关于第1351029号“心相印XINXIANGYIN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5)第4648号】》文件。文件上载明: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常德恒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经湖南省工商局核准变更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的第1056830号“心相印及图”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8月27日15时27分,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http://sbj.saic.gov.cn)。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月5日公布的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标”中查询得知,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心相印及图”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是第16类中的“盒装面纸”,而不是“卷筒卫生纸”。

  律师:冒用“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冒用“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调查: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曾因侵权被告上法庭

  正义网(检查日报)2007年1月12日(通讯员 王文波)“‘薰衣草’引发商标侵权纠纷恒安纸业成被告”报道:因在其生产销售的手帕纸、餐巾纸上使用了“薰衣草”的字样,被拥有“薰衣草”商标专用权人告上法院。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逢英诉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心相印纸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李逢英诉称:其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标专用权,经核准在纸手帕等十六类纸制产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标,之后与两家造纸企业签订生产许可合同,生产“薰衣草”牌纸类产品。2006年4月,李先生发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相印”生活用纸系列产品,在其外包装和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同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薰衣草”,原告认为,生产厂家和委托生产企业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在《经济日报》上公布侵权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承担各种合理支出费用12.5万余元。

  消费者表示:将通过律师把商家和厂家告上法庭

  消费者向记者表示:将通过律师把商家和厂家一起告上法庭,以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和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再购买这种产品;并将上述情况举报到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对厂家和商家的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

  据记者了解,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是我国引进生产加工生活用纸设备档次最高和配套最完善的企业,一贯奉行“诚信、拼搏、创新、奉献”原则。那么作为一个知名企业,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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