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资讯 > 农民/日用产品

广州爱贝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冒用奥运标志涉嫌侵权

http://www.315rx.com   发表于:2009-2-5   来源:315rx.com

  近期,消费者向本刊记者反映,2008年8月20日,北京沃尔玛知春路店销售的广州爱贝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贝拓羽毛球”,标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祥云”。

  北京奥组委:冒用奥运标志属于侵权行为

  针对此事,记者登录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2008.cn)查询得知,广州爱贝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贝拓羽毛球”并未获得北京奥组委授权使用“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祥云”。

  2008年8月25日10时47分,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奥组委。工作人员表示:未经奥组委授权,冒用奥运标志,侵犯奥运版权,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北京工商:冒用奥运标志的行为属于侵权,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就爱贝拓羽毛球冒用奥运标志一事,记者拨通了北京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冒用奥运标志的行为属于侵权,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可将相关资料举报到我中心。"

  律师:冒用奥运标志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冒用奥运标志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辨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据记者了解,广州爱贝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曾经获得“全国公众最喜爱的名优企业”、“3.15质量无投诉、服务无投诉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那么作为一家知名的体育用品企业,广州爱贝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最新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我来说两句

    评论表单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