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加带水柴油赔偿客户
http://www.315rx.com 发表于:2009-3-10 来源:陕西日报
加油站竟将带水油品供应客户,致客户车辆损坏。近日勉县法院审理了原告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陕西汉中办事处、中国石化汉中勉县高速公路加油一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该案两被告共同赔偿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修车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00664.4元。
2008年7月24日11时许,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丰田柯斯达牌客运汽车载客从宁强经高速公路驶往汉中,汽车行驶至中国石化汉中勉县高速公路加油一站时,加该站柴油61.73升(价款300元).加油后行驶约数百米,客车忽然熄火。汽车运输总公司遂向质量监督局报案。经汉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所加进的柴油进行检验,认定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后经双方现场察看,确认客车系由加油一站误将带水油品加入该车所致。当日原告与被告加油一站达成《临时赔偿协议》对损害事实进行了确认。
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加油一站误将带水油品加入原告所有的客车,致该车损坏,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车辆正常营运的可得利益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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