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夜夜“笙歌”扰民 楼下忍无可忍上网求助
http://www.315rx.com 发表于:2009-9-18 来源:中顾网
中顾网讯 昨(17)日下午,一位江苏南通网友在中顾网咨询说,三年前他买了一套房子,小高层的那种,由于住家附近环境优雅,依山而建,比较适合居住,所以夫妻俩都很满意。但最近一个月却被楼下新搬来的邻居半夜传来的声音吵的难以入睡。他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休息权。
“我楼上以前一直没人住,大概是所谓炒房子的吧,一个月前才搬来一对小两口,自从他们搬过来,我家的噩梦就开始了。”一位江苏南通网友在中顾网发了一条法律咨询这样抱怨道。
“他们似乎每天都半夜回家,然后就开始扰民了,那个女的声音特别大,并且还有‘老公加油’等不堪入耳的声音。我想我们的隐私应该更好的保护起来。”该网友认为作为邻居,首先应该善待自己的隐私,激情的宣泄,都可以理解,但是也要在时间上,音量上顾及一下周围邻居,不要影响到邻居的休息。
在小区门口贴上了警告,依然不管事,无奈之下上网求助。
他说:“平时本来工作就很忙,现在连睡眠都出现了问题,一上班就犯困,为此还错报了一次帐(我是做会计工作的),差点丢掉了工作。我在楼下帖了警告,但不起作用,那小两口依然涛声依旧。我真是忍无可忍了,所以才向律师请教的!!!”[详细]
从前段时间网上热议的《女邻居裸居不关窗不拉窗帘对面老伯羞开窗》的新闻中,陈姓老夫妻对面女邻居喜欢裸身,且既不关窗户也不拉窗帘,老两口随时都可以看到她,无奈只好关上窗户,即使大热天也只有拉上窗帘。现实生活中侵犯相邻权的行为确实难以逐一列举。更多时候,他人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权还需要权利人在加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基础上作出自我分析和判断。那么,在意识到相邻权确实受到了侵害时,人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呢?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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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松律师:依法维权,有法可依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邻权受侵害时,权利人完全可以依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顾网李成松律师认为,在此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提醒:一、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不受民事诉讼中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二、诉讼中,权利人既可以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也可以其使用权人为被告。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并不限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李成松律师表示,根绝《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等相关的法规解释,可以把声音录下来作为证据,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马国华律师:加强道德素质教育,完善相关法律
就此事,中顾网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认为,“单从法律的规范性而言,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会视为违法。”
比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而默示的权利法律则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比如这位女邻居在家中欢叫。由于是在家里欢叫因此并不违法,但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马律师表示,这种隐私扰民行为目前主要加强道德素质教育,但休息权也是人权的一种。休息权的真正获得不仅有赖于闲暇,而且有赖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相关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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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网内蒙古网友:这个可以协商的,不过很难开口啊,你总不能不让人家欢叫吧。 但是,不这样做的话。每天总是听“老公加油” 任何人脑子都会炸的啊。但是这在法律上很难监管的。环保法在这方面的不监管。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来处理的。如果对方在这样的话,你们就去砸门。
中顾网四川网友:晚上叫不叫这是他的自由。中国人就是太拘谨了,失去了许多个性。只要不违法,创造宽松的环境也是人们的追求。
中顾网江西网友:听习惯了就没什么了。这不属于道德范畴,完全是个人自由。
中顾网北京网友:听与不听都在一个“心”字,如果你听了而无“心”,她愿意叫,你不是故意去看也无所谓,鸟儿整天欢叫,也没有人听了说什么呀,如果你用“心”听了,就有问题,就当顺便听了一幅歌。如果对方叫“很轰鸣”,或者很响亮,很响亮的声音,你还是要用“听”,也要说对方不检点。
中顾网河北网友:该网友的遭遇令人同情,而类似的相邻纠纷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似乎还为数不少。比如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邻居通行;建筑物间距太小影响邻居采光;弹钢琴声音太大,吵醒睡梦中的邻居……这些生活中的小事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邻里反目、对簿公堂。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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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比如,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对邻人的损害;水源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邻人使用其水源;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过其土地排放积水等。
理解相邻权的概念,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相邻权产生的基础是不动产,即它必须是在不动产的拥有或利用过程中才能形成;二是导致相邻权产生的不动产必须相邻,但不以毗邻为限,不以平面为限。所以,无论是平面相邻还是立体相邻的不动产,都会产生相邻权问题。前述案例就是立体相邻的典型。
有关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物业管理规定中,也有一些关于相邻权的简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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